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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71号

发布时间:2023-09-30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71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泗汾镇敏红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RMYF30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茶田村19

经营者:李敏能

我局于20237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干湿分离机故障未及时修复,导致沉淀池内粪渣将通往沼气池管道封堵,沉淀池内粪污未经干湿分离和沼气池处理通过沉淀池溢流口直接排入沼气池旁土沟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7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91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6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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