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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4号
发布时间:2023-10-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13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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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4号
当事人姓名:刘**
身份证号码:360302************
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略下管理处*******
现居住地:醴陵市左权路********
联系电话:159****4895
2023年10月17日9时27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胜利路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9时51分,经勘验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工具为一辆白色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牌照为赣JR1660,上载有经营物品苹果,其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长3米,宽1米)3平方米。随后给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于2023年10月17日10时00分前自行撤离,恢复原状;同时给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10月17日15时08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4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3〕第1004号)
6、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
8、当事人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当事人刘**的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0月18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0 月 26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