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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3001号
发布时间:2023-11-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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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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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3001号
姓名:王*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醴陵市明月镇天华村*******
联系电话:186****5527
你于2022年8月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老鸦塘组,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老鸦塘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六处钢结构房屋,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溪餐厅现状图显示,六处钢结构房屋总占地面积4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4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当事人王*身份证复印件;
4、邓**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现场照片;
6、刘理询问笔录;
7、邓**询问笔录;
8、琴溪醉美老板娘餐厅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9、琴溪醉美老板娘餐厅现状图;
10、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11、协助调查违法建设行为的函;
12、协助调查违法建设行为的复函;
13、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0000005号)文书,责令你在2023年8月25日前改正;2023年8月28日,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你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你逾期未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复函认定你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于2023年11月20日前改正,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246840元)百分之十¥24684元的罚款。
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3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0月24日签收。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责令你于2023年11月20日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246840元)百分之十¥24684元的罚款。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叁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