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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1003号
发布时间:2023-11-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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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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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1003号
当事人姓名:陈*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
联系电话:187****3988
你于2023年10月8日16时08分在东富工业园东富大道S329旗滨玻璃厂门口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 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 年10月9日在东富工业园东富大道S329旗滨玻璃厂门口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我执法队员对你在东富工业园东富大道S329旗滨玻璃厂门口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违法行为。在此之前,我执法队员在2023年9月11日、9月21日先后对你下达过两次涉嫌违法通知书,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反复出现,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的占地面积4.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当事人陈*2023年9月11日和9月21日两次擅自摆
设摊点被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
4.当事人陈*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当事人陈*擅自摆设摊点的现场照片;
6.当事人陈*擅自摆设摊点现场勘验笔录;
7.当事人陈*擅自摆设摊点的调查询问笔录;
8.对当事人陈*擅自摆设摊点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
9.对当事人陈*擅自摆设摊点下达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0.当事人陈*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及捺印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 9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100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 2023 年10月 10日16时35分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我单位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1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 2023年10月 23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3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