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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98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298

                                               

 

 

当事人:醴陵市紫鑫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醴陵市紫鑫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4HYD5F                                   

经营者:张家级                     

身份证号码:433***************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醴陵市青云南路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收到醴陵市12315工作机构交办的编号为1430281002023080148441586投诉登记表:“消费者反映,2023年7月30日在芙蓉兴盛便利超市(醴陵市青云路百富花园西侧约40米)购买商品共消费5元,发现烤豆皮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保质期”。本局检查人员于当日到醴陵市紫鑫食品店(芙蓉兴盛便利店-紫鑫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投诉者反映的烤豆皮,但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一盒名为“好丽友.提拉米苏”的待售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家:好丽友食品(广州)有限公司;规格:净含量138克,6枚/盒;生产日期:20220914,保质期至20230513。该过期食品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待售食品摆放在一起,无明显区别。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8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从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单购进了4包平江县敏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敏杰”牌烤豆皮和1盒好丽友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好丽友”牌提拉米苏。“敏杰”牌烤豆皮规格是:净含量108克/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月30日,进货价格是2.9元/包,销售价格4元/包。“好丽友”牌提拉米苏规格是:6枚/盒,净含量138克/盒,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9月14日,进货价格是8.4元/盒,销售价格11元/盒,直至本局检查日(2023年8月2日)止当事人只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敏杰”牌烤豆皮1包,店内剩余0包,其余3包都在保质期内售出。购进的一盒“好丽友”牌提拉米苏未售出。共计货值15元,从中获利1.1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醴陵市12315投诉登记表、《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五、消费者提供的过期食品的相片及购买该食品的支付凭证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以及销售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相片及该店货架上过期的食品相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此件事情的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证据八、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3〕02-2409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3-02-2409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的强制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5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较小货值只有15元,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

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好丽友.提拉米苏”1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元,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01.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