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299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29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299号
当事人:醴陵市德园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老虎塘组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9513608F
法定代表人:贺美珍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6********
2023年2月以来,本局多次收到关于当事人的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并在网上发布提供代工贴牌的投诉事项。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该公司进行网络巡查,发现该公司利用抖音号372159662、832232605销售自产产品,但未在网页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将此案源登记并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刘美娟、谢建国负责调查处理此案。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3年7月5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0年07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技术服务等,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蜂产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2023年2月份起本局收到多件关于当事人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在网上发布提供代工贴牌的投诉事项,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中发现当事人未在其销售产品的抖音号页面上传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其住所设立有直播间,并在抖音号为372159662、832232605的平台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蜂产品,网页上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2022年1月开始利用抖音账号销售自产的蜂蜜产品,至今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2)《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者名称“醴陵市德园蜂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曾用名称。
证据二: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举报单1份、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证明本局多次收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共3张);4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共4张)、产品标签十一种;7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检查照片一份(共五张)、当事人直播间正在使用的产品标签四种,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2)当事人在电商平台直播销售产品。
证据四: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8月2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设有直播间并利用抖音账号销售蜂蜜产品表明当事人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事实;(2)当事人自2022年1月开始在抖音号销售产品。
证据五:当事人抖音账号372159662、832232605主页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网络销售平台上上传、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网络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持续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9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