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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01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30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01号
当事人:醴陵市怡景湾食品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X7Q530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
经营者:曹玉娟
联系方式:189********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怡景湾食品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新鲜水果、鲜肉、水产品、新鲜蔬菜零售,当事人收银台放置一台ACS-15Ab型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显示有“ACS-15Ab型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19073073;最大秤量15kg,最小秤量100g,制造日期:2019年07月18日”字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该电子计价秤未见任何的检定标识,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电子计价秤是当事人销售食品、新鲜水果、鲜肉、水产品、新鲜蔬菜时称重,用于贸易结算。根据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文件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日止,该电子计价秤未进行强制检定也未见任何的检定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5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计量衡具进行贸易结算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及其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情况。
3.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及使用电子计价秤的情况。
4.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贸易结算使用电子计价秤情况。
5. 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文件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