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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8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9018号

姓名(名称):湖南省鑫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1394370Q

负责人:邹*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社区砂塘组

联系电话:139****4617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在醴陵市石塅村金盆组实施了未按照规定线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20时18分,在醴陵市桃李江南项目装载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原审批运输路线是“桃李江南-民寨路-醴陵大道-醴陵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实际路线是“桃李江南-国瓷路-凤凰大道-醴陵市石塅村金盆组”。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不按照规定路线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湖南省鑫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7、湖南省鑫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邹旭身份证影印件;

8、湖南省鑫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车辆GPS管理卡原件;

9、2023年8月23日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签发的桃李江南项目车辆GPS管理卡复印件;

10、湖南省鑫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事车辆行驶证影印件;

11、湖南省鑫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胡**);

12、湖南省鑫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胡晓凤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

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4日15时10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了不按照规定路线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不按规定路线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13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