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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1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32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3-1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1号
字号:醴陵市兄弟厨房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U3WAY1U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亿都时光项目11号栋
经营者:肖**
经营者身份证号:362421************
经营者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永和镇五星村曾家芫自然村33号
联系电话:138****8279
你于2023年10月10日10时50分在醴陵市国瓷大道亿都时光楼盘实施了未按照审批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0月10日在醴陵市国瓷大道亿都时光楼盘未按照审批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该大型户外广告内容为:“兄弟厨房、LOGO、Brother Kitchen”,材质为:钢架结构、发光字,面积为:(长6m×高1.8m)10.8㎡。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
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11号】,责令你于2023年10月13日17时00分前限期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我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09时32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11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按照审批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载明的位置、形式、规格和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或者效果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2023年11月30日17时00分前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0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0月23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于2023年11月30日17时00分前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3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