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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05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36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1-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05号
当事人:醴陵市耿乐香南杂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MYTEAX6
法定代表人:耿乐香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6********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投诉单(单号030220231014000006),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1日在醴陵市耿乐香南杂店购买的馨香园老式大辣条过期(生产日期23年4月26日,保质期150天)。执法人员在耿乐香南杂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左边的食品货柜上存放有待销售的8包“哈仔”臭干子,净含量:76克,生产商:平江县聚财食品厂,生产日期:2023/02/01,保质期:5个月;5包“麻辣三市”双辣棒,净含量:106克,生产商:平江县德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2/18,保质期:150天。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4月份从醴陵食品城分别购进了“哈仔”臭干子、“麻辣三市”双辣棒各10包,“哈仔”臭干子生产日期为2023/02/01、保质期:5个月,进货价2.3元/包,销售价格3元/包,“麻辣三市”双辣棒生产日期2022/12/18、保质期150天,进货价是3.2元,销售价是4元/包;过期之后“哈仔”臭干子还剩8包、“麻辣三市”双辣棒剩5包仍在店内销售。没有进货票据,也没有做台账。2023年10月11日销售了1包馨园老式大辣条给投诉人,生产日期为23年4月26日、保质期150天,获利0.5元。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12345投诉单(单号030220231014000006)资料1份,证明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馨香园老式大辣条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仍然有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馨香园老式大辣条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拍摄打印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0 月3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0.5元,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合计3000.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