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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07号

发布时间:2023-11-0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307

                                               

 

 

当事人:醴陵市华亚仲欣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RJ5B25K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开发区10区左权北路72号                     

经营者:张太兴                                        

身份证号码:431***************                  

联系电话:188********                                       

2023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开发10区左权北路72号设立的“华亚众盟醴陵市江源店”从事足浴养生保健服务经营。该处大厅内摆放有10只木桶,并用“华亚仲欣”浴足剂(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为成都神农堂实业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川妆20160039。该产品为足浴洗护用品起到暖足热身、润肤香足、休闲足浴作用。睡前浴足,安享整夜)神农堂香草浴足粉混合加水进行烧开熬,兑冷水温度适度后倒入木桶让顾客进行浴足体验。大厅内墙面悬挂有两块展板,印有“藏药浴足剂 藏药浴足剂是神浓堂浴足剂新一代产品,广泛适用于家庭及桑拿药浴保健。3、【作用】:辟秽除瘴、愉悦身心、爽身香体、除臭止痒、改善睡眠、解除疲劳、对人体有预防和保健作用。”等含有医疗用语宣传内容。当事人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项规定。当日报市局立案调查,现该案已于2023年10月18日查证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124号的“醴陵市华盟食品商行”购进“华亚仲欣”牌的浴足剂(化妆品)、浴足粉(日用品)、益生菌(食品)等产品,并在设立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发区10区左权北路72号设立的“华亚众盟醴陵市江源店”从事足浴养生保健服务经营。其大厅墙上悬挂宣传展板,印有“华亚仲欣”浴足剂产品图案,字体内容主要有“藏药浴足剂 藏药浴足剂是神浓堂浴足剂新一代产品,广泛适用于家庭及桑拿药浴保健。3、【作用】:辟秽除瘴、愉悦身心、爽身香体、除臭止痒、改善睡眠、解除疲劳、对人体有预防和保健作用。”。当事人通过现场讲述、展板展示对来店进行足浴(泡脚)的顾客进行华亚仲欣”浴足剂化妆品产品的作用及功效宣传,其展板宣传内容中含有“除臭止痒、对人体有预防和保健作用”明示医疗作用的用语。至2023年10月9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以办理《华亚众盟体验卡》的模式进行服务项目收费经营,营业额为8万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0月9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本局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设立的“华亚众盟醴陵市江源店”从事足浴养生保健服务经营,其大厅内墙面悬挂有两块展板,印有“藏药浴足剂 藏药浴足剂是神浓堂浴足剂新一代产品,广泛适用于家庭及桑拿药浴保健。3、【作用】:辟秽除瘴、愉悦身心、爽身香体、除臭止痒、改善睡眠、解除疲劳、对人体有预防和保健作用。”等含有医疗用语宣传内容。

证据二:2023年10月9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华亚众盟醴陵市江源店”从事足浴养生保健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从事预包装、散装、特殊(保健)食品销售许可。            

证据五:经营者张太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店内从事浴足(泡脚)所使用的浴足粉(日用品)、销售的益生菌(食品)的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七本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川妆20160039》基本信息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所使用的华亚仲欣浴足剂产品的相关备案信息。

证据八: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大厅墙上悬挂展板介绍华亚仲欣浴足剂内容、华亚众盟体验卡、顾客名单、及大厅基本情况。

证据九:华亚仲欣浴足剂产品外包装盒照片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总经销商、生产地址、成分使用方法及作用等。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具体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药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的规定,构成在化妆品销售活动中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宣传内容广告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0 3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第263 号《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说明情况,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无广告费用属于广告法中所指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指的减轻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四章第一节违法行为:发布广告内容、用语、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地点、针对人群违反《广告法》规定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规定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任何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易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处罚依据】(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易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少于13万元的罚款。”规定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