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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09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39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1-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09号
当事人: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邬济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3065743028112D6001
住所(住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
负责人:邬济民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1********
联系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
2023年9月12日, 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邬济民卫生室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当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于2023年9月27日再次对该卫生室检查发现,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验收及销售记录, 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3年9月12日, 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邬济民卫生室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当日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2023年9月20日前)改正,于2023年9月27日再次对该卫生室检查发现,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3年9月12日《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设立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邬济民卫生室1个,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证据2、2023年9月12日,我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3、2023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至2023年10月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的事实。
证据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行为许可登记的基本情况。
证据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邬济民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7、检查相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作出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0 月18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55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实施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但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