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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74号
发布时间:2023-10-3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513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7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文华焊接材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3Q4H2H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长坡口村
投资人:郭庆丰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焊接材料加工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规定,属于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你(单位)年产8000吨焊接材料建设项目自2020年7月建成投产以来,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2023年10月23日前填报排污登记表,改正违法行为。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