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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75号
发布时间:2023-10-3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514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7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裕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CG16B99
地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排子山组
法定代表人:李德利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石英砂生产加工,厂区内建设一栋钢结构厂房,现场已安装污水处理设施一套、棒磨机一台、磁选机两台等设施设备,脱泥斗正在安装阶段,石英砂深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0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石英砂深加工建设项目建设,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石英砂深加工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且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评估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