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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76号
发布时间:2023-10-3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515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7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兴诚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6233426Q
地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三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黎茂凯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清洗地面废水未经收集处理,通过雨水沟流入园区雨水管网,外排环境。同时,厂内建有四级沉淀池,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7月22日至26日期间私设软管将第二级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至雨水沟内,通过雨水沟流入园区雨水管网,外排环境。采样人员对厂区内两处雨水井内废水分别进行采样(1号雨水井处为冲刷地面废水、2号雨水井处为沉淀池废水),经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72802号)显示1号雨水井处主要污染物SS、COD检测结果为:865mg/L、75mg/L,2号雨水井处主要污染物SS、COD检测结果为:1090mg/L、9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8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3]第072802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利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外排水量较小,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