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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77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516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7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漆根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XXXXXXXXXXXXX
地址:醴陵市沈潭镇江口村清望组2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使用一台车牌号为X-JBB00108的挖掘机进行作业,挖掘机排气筒外排尾气呈黑色。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挖掘机排放尾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三次检测光吸收系数分别为3.912m-1、5.788m-1、4.080m-1,均值为4.59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GB36886—2018)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0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Y01-2309184)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7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