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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77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3-7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漆根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XXXXXXXXXXXXX

地址:醴陵市沈潭镇江口村清望组2

我局于20239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使用一台车牌号为X-JBB00108的挖掘机进行作业,挖掘机排气筒外排尾气呈黑色。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挖掘机排放尾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三次检测光吸收系数分别为3.912m-15.788m-14.080m-1,均值为4.59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GB36886—2018)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392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10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Y01-2309184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18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3〕醴-7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