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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6号
发布时间:2023-11-1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560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3-11-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6号
姓 名: 易**
身份证号码:430281*************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
现 住 址: 醴陵市烈士塔*****
联系电话: 156****7929
姓 名: 钟**
身份证号码:430281*************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
现 住 址: 醴陵市烈士塔*****
联系电话: 156****2236
你们于2023年9月12日在醴陵市国瓷路兆和医院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在醴陵市国瓷路兆和医院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的位置长4.8米、宽3.6米,面积为17.2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
3、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涉嫌违法通知书》复查记录; 4、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5、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 7、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现场勘验笔录;
8、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9、当事人易**、钟**的户籍证明材料;
10、当事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 年9月12日08时02分,对你们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06号),责令你们在9月12日09时00分前限期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09时06分,对你们在醴陵市国瓷路兆和医院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们仍未按照要求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但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3日复查及后续巡查,均未发现你们在醴陵市国瓷路兆和医院人行道摆设摊点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们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规定。 2023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2023〕第4006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上述文书送达现场你们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执法人员已将上述文书留置送达并有执法记录仪摄像和拍照为证。
2023年10月12日你们向本机关提供了书面的陈述申辩声明材料,请求对你们在醴陵市国瓷路兆和医院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要求。经本机关二次集体讨论,对你们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们在醴陵市国瓷路兆和医院人行道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们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