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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12号
发布时间:2023-11-1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59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12号
当事人: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均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7PKB75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
经营者:周贯柱
身份证号码:330***************
联系电话:134********
我局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3〕第15号),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未重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共购进卷烟83.7条(规格:10包/条),违法经营总额19741元(其中包含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卷烟5条,违法经营额740元),获利790元。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期间,未建立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周贯柱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周贯柱身份;
证据二:我局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3〕第15号)1份(25页),证明案件来源;证明当事人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查获3个品种,5.00条卷烟,违法经营额790元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鲁周文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鲁周文全权负责本次调查事宜,以及鲁周文身份;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五:对鲁周文《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予以确认,以及实际销售数量和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前台销售汇总表”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实际经营烟草制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鲁周文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6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属初次违,违法经营总额为19741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第一节:“二、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90元,处以5724.89元罚款(违法经营总额的29%),合计6514.89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