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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15号
发布时间:2023-11-1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601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15号
当事人:醴陵市慧之源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CEDC3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黎家坟组21号;
经营者:胡婷婷;
身份证号码:430***************;
2023年9月14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醴陵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共计7人,在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黎家坟组21号醴陵市慧之源食品商行检查发现该店柜台内有卷烟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白沙(精品)1条、牡丹(蓝中支)1条、芙蓉王(软蓝)1条、白沙(硬和天下尊享)1条,经醴陵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5条卷烟均为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年9月27日,我局收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3〕第14号),并随函附案件材料共计25页。2023年10月7日立案,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代理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核对,确认属实、无误。
当事人系2020年5月26日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于2020年7月30日在我局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31872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7月起在位于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黎家坟组21号的营业场所内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截至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联合开展检查之时,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营业总额达6900元,获得利润230元,未建立财务账。截至2023年10月20日调查时止,未持有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当事人的经营者全权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3〕第14号)及相关附件材料共计25页。证明了9月14日联合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鉴定了涉案卷烟符合真品卷烟特征,核定了涉案卷烟价格,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销售及获利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7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达6900元,违法所得2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0元,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5%的罚款2415元,合计264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