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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6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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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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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6号
当事人姓名:罗*
身份证号码:430521*************
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大田社区**********
联系地址: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C区**************
联系电话:173****6252
2023年11月2日16时09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文化路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于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11月3日10时00分前围挡作业,及时清运。2023年11月2日16时29分至16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罗*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当事人因室内拆除,将装修垃圾堆放于文化路德克士门前人行道,未设置围挡作业且未及时清运,其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长3.4米,宽2.5米)8.5平方米。随后给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11月3日11时04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6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3〕第1006号)。
6、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罗*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1月8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1 月 16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