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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0号
发布时间:2023-11-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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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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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0号
姓名(名称):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66RW66
负责人:曹**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牛嘴冲组
联系电话:130****3588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在醴陵市茶东路项目实施了未按照规定线路、时间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08时58分,在醴陵市茶东路项目处置城市建筑垃圾,你单位在醴陵市柳家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装载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原审批的时间为09时-22时,实际开始运输时间为08时30分,审批路线有两条线路,一是“柳家湾-国瓷路-建宸大院(回填)”,二是“柳家湾-国瓷路-东城大道-滨湖壹号(回填)”,实际你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路线是“柳家湾-国瓷路-东城大道-醴陵市茶东路项目”,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实成立。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7、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曹**身份证影印件;
8、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申请表;
9、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涉事车辆行驶证影印件;
10、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汤**);
11、醴陵市宏鑫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员工汤**身份证影印件;
12、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2】第9036号)复印件;1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1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15号)复印件;
1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20号),责令你单位在09时10分前按照规定路线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09时15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停止了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处置城市建筑垃圾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