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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5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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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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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5号
当事人姓名:黄**
身份证号码:360************5935
户籍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彭湾乡彭湾村*******
现居住地:醴陵市环卫巷********
联系电话:151****2256
2023年9月16日19时57分和10月9日19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励节路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均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并当场给你下达了《涉嫌违法通知书》,且要求你分别于2023年9月16日20时30分前和10月9日19时30分前改正涉嫌违法的行为。2023年9月25日19时22分和10月10日16时18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均发现你未按要求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2023年10月10日16时20分至16时22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涉嫌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你用于摆设摊点的工具为一辆长2.6米,宽0.7米的不锈钢手推车,上载有做锅盔的案板和烤饼炉,你摆设摊点的占地面积为1.82平方米。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于现场给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你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11月3日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你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2023年11月4日19时12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后,发现你仍未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671号)。
4、《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723号)。
5、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3年9月25日)。
6、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3年10月10日)。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调查(询问)通知书。
9、调查(询问)笔录。
10、《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1005号)。
11、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2、当事人黄**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整改,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1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1月1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1 月 2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