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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17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73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1-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17号
当事人:醴陵市美食美客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HAA5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佑林
身份证号码: 430***************
联系电话: 152********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桔园小区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08月04日过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仍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申请立案。
经查证:该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08月04日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店里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从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过期至检查当日,该店营业额为2500元,利润大概是20%左右,获利500元。当事人经营的是小本生意,没有建立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2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经营者胡佑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美食美客快餐店的《营业执照》及已过期《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3年10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仍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胡佑林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期间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3〕02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证据七:当事人重新办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该店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许可证而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7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并主动积极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节《湖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违法行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裁量基准】1、从轻处罚: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或者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少于2000元罚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1800元,合计23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