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13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83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2-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13号
姓 名:黄*
身份证号码:430************5932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嘉树乡新大塘村******
店铺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109号101
联系电话:150****6328
你店于2023年11月6日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109号101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1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店于2023年11月6日08时46分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新街109号101店名为“京凯生鲜”的门店外堆放有白萝卜、莴笋、青椒、葡萄、桂圆、桔子等商品在售卖。经现场勘验,你店在店外堆放葡萄和桂圆的位置长2.4米、宽1.4米,堆放蔬菜的位置长1.2米、宽0.5米,面积合计为3.9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3〕第0000447号);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3〕第4013号);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13号);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当事人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 年11月6日对你店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13号),责令你店在2023年11月6日10时00分前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10时28分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店依然没有按要求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违法行为。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责令你店在2023年11月30日12时00分前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并拟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4013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店于2023年11月20日08时26分签收。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店作出:责令在2023年11月30日12时00分前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并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店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