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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11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4011号

当事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430*************0050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五里牌居委会*******

联系电话:157****7392

你于2023年11月1日醴陵市新华联12-4楼味寻醴陵餐馆旁边实施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31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日在醴陵市新华联12-4楼味寻醴陵餐馆旁边,将绿化带内马尼拉草坪用水泥铺设道路,铺设其长11.1米宽2.2米,面积共24.42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现场照片;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当事人文**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1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11月3日进行复查,你已按我单位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4011号】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订前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4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