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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不罚字〔2023〕第12007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不罚字〔2023〕第12007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3602422

法定代表人**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联系电话:177****2424

2023年10月8日我局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3〕82号),你单位负责设计醴陵市第二自来水厂项目实施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第二自来水厂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2023年1月20日复印件;

6.《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2023年4月14日复印件;

7.《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合格书》2023年5月23日复印件;

8.醴陵市第二自来水厂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9.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唐*调查笔录;

10.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唐*调查(询问)笔录;

11.醴陵市渌江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黎*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2023年1月20日、2023年4月14日递交的醴陵市第二自来水厂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4条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023年5月23日你单位通过最终的施工图纸审查,鉴于醴陵市第二自来水厂项目在图审通过之前未开始施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