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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25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85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25号
当事人:醴陵市日强摩托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Q3FW2Q
住所(地址):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大树组
经营者:钟周远
身份证号码:430***************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38********
2023年8月31日,本局接到醴陵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针对文件中涉及的“桎马线公路沿线雅迪销售门店存在销售改装、拼装电动车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对当事人“醴陵市日强摩托车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4辆由重庆津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外观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的车辆外观不符,额外加装了尾箱。上述车辆与其他车辆一起摆放在销售区域中待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报市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9月1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由重庆津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辆“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12日购进的,当事人经营者钟周远称,因其个人疏忽,涉案的4辆“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相应的采购单据均已遗失。通过核对涉案4辆两轮摩托车车辆现场照片、一致性证书、合格证、工信部车辆公告信息等,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四辆“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涉及整机安全的结构发生变更,加装了尾箱,但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变更。案发时上述4辆摩托车销售时间不足3个月,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拆除尾箱恢复到与公告照片一致的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钟周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情况。
2、事实证据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销售区域发现4辆型号为WL125T-32的“望龙”牌两轮摩托车加装尾箱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查询于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的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存在加装尾箱行为,且与公告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月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钟周远进行询问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进货时间、销售情况,及当事人对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两轮摩托车表示认可,且案发时4辆涉案摩托车销售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四辆涉案“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共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两轮摩托车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证据五、由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拍摄于2023年9月10日的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4台涉案的“望龙”牌WL125T-32型两轮摩托车未对外销售,且已主动拆除尾箱积极整改消除隐患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8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章第二节第二条“违法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或者产品已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全部召回;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9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无违法所得,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整改消除隐患。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