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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30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899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30号
当事人:醴陵市德园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老虎塘组23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9513608F
法定代表人:贺美珍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6********
2023年9月12日,本局收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及附件(共13页),内容关于有投诉称醴陵市德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乡里纯蜂蜜”产品标签造假。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现场发现与被投诉产品标签一致的商品标签,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明:钠含量141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计算,该产品钠含量营养素参考值应占7%。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3年9月28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0年07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技术服务等,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蜂产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乡里纯蜂蜜为当事人生产的一款蜂蜜产品,产品标签标注品名:乡里纯蜂蜜,配料:蜂蜜,产品标准号:GB14963,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643072400025,生产日期:见标签,保质期:二年,生产商:醴陵市德园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产地:湖南省醴陵市,地址: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老虎塘组23号,净含量:250克,营养成分表标识(每100克):能量1326(kJ)营养素参考值16%、蛋白质0.0(g)营养素参考值0%、脂肪0.0(g)营养素参考值0%、碳水化合物65.0(g)营养素参考值22%、钠141(mg)营养素参考值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标明:钠营养素参考值NRV为2000mg,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A.1):NRV%=(X/NRV)*100%,式中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按照公式计算,当事人生产的“乡里纯蜂蜜”产品钠含量营养素参考值应=(141/2000)*100%=7%。且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营养素含量进行检测,系参照不同类型其他产品计算后进行标注,也不能提供营养素数值合法来源。
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乡里纯蜂蜜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1月2日、2023年3月8日,生产数量分别为150瓶、100瓶,共计250瓶,以上批次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为7元/瓶,出厂销售价9元/瓶,货值金额22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2)《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者名称“醴陵市德园蜂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曾用名称。
证据二:2023年9月12日本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1份、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及其附件1份(共13页),证明本局收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移送函作为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共4张),取得涉案产品的标签一份,标签标注“钠每100克含量141(mg)营养素参考值1%”,证明:(1)该产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2)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已无库存。
证据四: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涉案产品标签含虚假内容的事实;(2)涉案产品的标签自2023年1月开始使用;(3)涉案产品共生产250瓶、销售250瓶,货值金额2250元,利润2元/瓶,违法所得500元。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一份、销售记录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出厂检验。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当事人上市销售的乡里纯蜂蜜产品钠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不符合规定,且未对涉案产品营养素含量进行检测,也不能提供营养素数值合法来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7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25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合计5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