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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31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331

                                               

 

 

当事人: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63697404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卜形组

法定代表人:李智

联系方式:13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生产。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情况移送函和江西省金溪仁和花炮有限公司产品侵权投诉举报书各一份,其中产品侵权投诉举报书反映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生产、销售的“出彩”系列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图形侵犯其“第55285251号”商标专用权。2023年10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编号为171的成品库存有包装上印有“第55285251号”商标的“出彩”系列爆竹产品。当日,执法人员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产品侵权投诉举报书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编号为171的成品库内存有“出彩”系列爆竹产品三种,其型号分别为200型,300型,500型,该三种产品包装上印有图形,经执法人员将江西省金溪仁和花炮有限公司第55285251号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对比发现:1.涉案的三种“出彩”系列产品属于爆竹类产品,与江西省金溪仁和花炮有限公司第5528525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中“爆竹”项目属同一种商品项目;2.涉案产品包装上印有的图形与江西省金溪仁和花炮有限公司第55285251号注册商标相同。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分别为200型,300型,500型三种“出彩”系列爆竹产品系侵犯商标持有人第552852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200型“出彩翡翠红”200箱,箱含量:50/1;300型“出彩翡翠红”110箱,箱含量40/1;500型“出彩翡翠红”产品共计220箱,箱含量12/1。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200型“出彩翡翠红10箱,500型“出彩翡翠红”产品20箱,违法经营额为9580元,违法所得60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情况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执行合伙事务人委托授权委托人吴思亮代表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处理本案的相关事宜;

4.江西省金溪仁和花炮有限公司《产品侵权投诉举报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5528525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投诉举报人的主体资格及商标持有情况;

5.《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171成品仓库拍摄的照片13张,江西省金溪仁和花炮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举报证据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的违法事实和违法经营额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产品包装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8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应按从轻情形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并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060元,上缴国库。

三、没收当事人生产的200型“出彩翡翠红”系列爆竹产品190箱、300型“出彩翡翠红”系列爆竹产品110箱、500型“出彩翡翠红”系列爆竹产品220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