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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33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90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33号
当事人:醴陵市伟良副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P61EX1R
住所(住址):醴陵市五里牌村先锋组
经营者:陈伟平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8********
我局于2023年10月21日收到编号为:030020231021000963号的《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见附件),投诉人王先生在醴陵市伟良副食品商行购买了“口乐口爽”蛋黄酥,该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保质期120天。凭借《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邹叶主办、刘蓉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15年12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五里牌村先锋组设立“醴陵市伟良副食品商行”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我所于2023年10月21日收到编号为:030020231021000963号的《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见附件),投诉人王先生在醴陵市伟良副食品商行购买了“口乐口爽”蛋黄酥,该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保质期120天。该产品于2023年10月4日到期。2023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的过期产品,当事人建立了进货台账但未建立财务账目,自认该产品过期后当事人只销售了举报人购买的1包,共计货值5元,从中获利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未发现“口乐口爽”蛋黄酥的过期产品;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付款记录截图照片1张及“口乐口爽”蛋黄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证据(七)、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过期食品召回.
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3)4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当事人积极召回、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六)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0.5元,共计5000.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