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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36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90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36号
当事人:醴陵市美年佳食杂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MCRCW14
住所(地址):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前进组106号
经营者:贺年中
身份证号码:430***************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57********
2023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前进组“醴陵市美年佳食杂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散装食品销售区发现有一台电子秤,该电子秤铭牌显示:ACS-30电子计价秤,额定电压220伏50赫兹,额定电流0.2安,最大称量30千克,最小称量200克,分度值10克,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字迹模糊,无法识别。负责人贺年中称该电子计价秤已使用七八年,主要用于店内散装食品销售称重结算,另外负责人贺年中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秤的出厂合格证、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醴陵市美年佳食杂商行”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杂及日化用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家用电器、卷烟、雪茄烟、水果零售。在该店散装食品销售区设有一台电子秤,电子秤铭牌显示:该电子秤铭牌显示:ACS-30电子计价秤,额定电压220伏50赫兹,额定电流0.2安,最大称量30千克,最小称量200克,分度值10克,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字迹模糊,无法识别。负责人贺年中称七八年前店里购置了该台电子计价秤,主要用于店内散装食品销售称重结算。期间未委托专业机构对该秤进行过检定,也未留有该台电子秤的结算单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美年佳食杂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贺年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事实证据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布局和用于交易结算的电子秤及秤上的铭牌信息。电子秤铭牌显示:ACS-30电子计价秤,额定电压220伏50赫兹,额定电流0.2安,最大称量30千克,最小称量200克,分度值10克,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字迹模糊,无法识别。该电子秤上未发现贴有检定合格证。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以及用于现场交易结算电子秤的详细信息。电子秤铭牌显示:ACS-30电子计价秤,额定电压220伏50赫兹,额定电流0.2安,最大称量30千克,最小称量200克,分度值10克,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经营者贺年中无法提供该电子称的出厂合格证和检定证书以及检定合格证明。
证据四、对经营者贺年中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负责人贺年中称此台电子秤已使用七八年了,主要用于店内散装食品销售称重结算。负责人贺年中称该电子称的出厂合格证已经遗失,也未对该秤进行定期检定。
证据五、“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用于交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形式批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证据六、市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需通过由总局开发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依据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强制检定管理(一)自2019 年11月4日起,凡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 V(强制检定)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需通过由总局开发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见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8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