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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19号
发布时间:2023-11-0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1927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3-11-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1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009X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河西村******* 联系电话:199****9976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10月27日14点47分,我局执法人员刘丹、朱锋华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73、18020817117)等5人在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学校东门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有乘客上了湘BD*****小型轿车,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当时车上载有2名乘客(为同学关系),由其中1名乘客通过“花小猪打车”手机软件下单,14时32分你通过“滴滴出行”手机软件接收“花小猪打车”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从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东门到醴陵市御江豪庭,乘客按照订单显示金额付费,乘客订单显示车费7元已由平台收取,滴滴平台实际支付驾驶员张*车费5.5元。你现场出示了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430************009X),无法提供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1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没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过张*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86,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本机关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