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1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1号

名称:宜丰县颖锋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871376318  

住所:宜丰县花桥集镇

法定代表人:龚**

联系电话:139****2999

你单位司机秦*于 2023年11月21日,在醴陵市福建围村实施了驾驶车头车牌号赣C5****、后挂车牌号赣C7****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瓷泥遗撒,造成路面污染,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 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11211545分,在醴陵市福建围村,你单位司机秦*驾驶车头车牌号赣C5****、后挂车牌号赣C7****在运输瓷泥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遗撒路段为渌江大道中图能源顺达加油站旁地磅处至阳三石办事处福建围村小型加工厂,共计3000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宜丰县颖锋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7、宜丰县颖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的身份证影印件;

8、宜丰县颖锋物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影印件(受委托人:*);

9、秦*的身份证影印件;

10、车辆赣C5****行驶证复印件;

11、后挂赣C7****行驶证复印件;

12、高安市汇锋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13、宜丰县颖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3112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1号),责令你单位将车辆遗撒处进行修复并将污染路面进行清洗,本机关于 202311211437分、1603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将车辆遗撒处修复好,并将遗撒污染的路面清洗干净。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司机秦*驾驶车头车牌号赣C5****、后挂车牌号赣C7****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瓷泥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1027日签收。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2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