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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38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338

                                               

 

 

当事人:李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73********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37号检查发现,该处设立有“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从事婴幼儿奶粉及相关用品经营。该处一奶粉柜台上悬挂有过塑宣传卡片,印制的内容为:“卡片一、新会员尊享,活动参与品种 贝特佳蓓诺臻羊奶粉 贝特佳蓓维嘉牛奶粉 三步100%中奖;卡片二、贝特佳 扫码领红包 罐罐有惊喜 一重好礼 码上领红包 最高188元以上 开罐扫码必得100%中奖立即到账;二重好礼开罐赢好礼 宝马mini 小天才电话手表华为mate50 贝粉纪念币等开罐扫码即有机会赢惊喜礼品;三重好礼 奶粉超值6送1,累积开罐6听获得乐币即可超值换购同款奶粉1听,开罐扫码红包100%中奖。”的商业促销的宣传内容,且奶粉柜台内摆放上述中奖内的一款蓓维嘉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净含量816克,奶粉共5罐。此商业促销卡片广告由李国提供并在“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对外发布,其卡片宣传的“中奖二重好礼宝马mini、华为mate50“与该公司客户群发的《关于贝粉中心活动更新的说明》文字版内容均没有说明宝马mini、华为mate50产品细则引人误解。当事人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日报市局立案调查,现该案已于2023年11月21日调查终结。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的“醴陵市铭雅广告设计中心”印制内容为“贝特佳蓓诺臻羊奶粉(1段、2段、3段)零售价398元买4送1、买6送2;贝特佳蓓维嘉牛奶粉零售价328元 买4送1、买6送2”。第三张卡片内容为“贝特佳 扫码领红包 罐罐有惊喜 一重好礼 码上领红包 最高188元以上 开罐扫码必得100%中奖立即到账;二重好礼开罐赢好礼 宝马mini 小天才电话手表华为mate50 贝粉纪念币等开罐扫码即有机会赢惊喜礼品;三重好礼 奶粉超值6送1,累积开罐6听获得乐币即可超值换购同款奶粉1听,开罐扫码红包100%中奖。”的过塑卡片100张,印制费为50元。并于2023年10月26日起,与湖南爱婴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谭吟玺一起分发给醴陵地区经销贝特佳奶粉门店对外进行发布的。当事人其发布的奶粉销售中奖活动中的“二重好礼开罐赢好礼 宝马mini 小天才电话手表华为mate50 贝粉纪念币等开罐扫码即有机会赢惊喜礼品;”实际上消费者购买贝特佳奶粉中奖宝马mini、华为mate50是实物产品,只有产品使用权,没有归属(所有)权。与当事人广告中宣称的“中奖获得宝马mini、华为mate50”产品不相符,且没有中奖物品的详细介绍。当事人开展本次奶粉有奖销售广告宣传活动的广告费为5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9月8日对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本所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发布有一则奶粉中奖销售活动广告。

证据二:2023年10月31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奶粉中奖销售广告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四:经营者汤海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五、经营者汤海森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汤海森所取得的经营资质。

证据六、本局对经营者汤海森的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该店发布的奶粉销售中奖广告具体情况。

证据七:经营者汤海森提供的贝特佳奶粉销售客户微信群信息页面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在其所建客户群所发布或转载的一些贝特佳奶粉中奖信息内容。

证据八:本局对湖南爱婴谷母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伟、业务经理谭吟玺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对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发布有一则奶粉中奖销售活动广告的具体情况说明。

证据九:刘胜伟、谭吟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二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公司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证明谭吟玺已经湖南爱婴谷母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

证据十一、《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黑龙江贝特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湖南爱婴谷母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产品的销售代理范围。

证据十二、湖南爱婴谷母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资质。

证据十三:经营者汤海森提供的《关于贝粉中心活动更新的说明》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销售客户微信群发出的贝特佳奶粉中奖广告内容的具体说明。

证据十四:经营者汤海森提供的过塑中奖卡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贝特佳奶粉中奖的具体内容。

证据十五:醴陵市铭雅广告设计中心出具的《销售单据》1份。证明广告卡片印制出处及费用。

证据十六: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本局对醴陵市中外运母婴生活馆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十七:本局对当事人李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的具体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在奶粉销售活动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第5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且对定案证据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说明情况,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的费用为50元,属于偏低的情形。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指的减轻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四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明显偏低的,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裁量标准, 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