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45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035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45号
当事人:醴陵市腾辉电动车总汇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QATC9H
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湘东摩托市场C栋1-20号
经营者:邓建波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30********
经营范围:电动摩托车批发、零售、维修
2023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通报附件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清单显示:醴陵市腾辉电动车总汇现场发现6台电动车加装尾箱。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信息,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6台型号为YD400W-48的雅迪电动车加装尾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注册登记,从事电动摩托批发、零售、维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从雅迪科技集团购进的型号为YD400W-48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有7台自行加装了尾箱置于店内销售,至调查之日(2023年10月18日)已销售出1台。当事人所销售的型号为YD400W-48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提供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参数显示的电动自行车认证的项目不包括尾箱。当事人加装尾箱后,本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而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邓建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检查组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加装尾箱电动自行车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加装尾箱且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事实。
证据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文本打印件1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的电动自行车认证项目不包含尾箱。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9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了整改,危害后果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章第二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或者产品已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全部召回;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少于9000元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