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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46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346

                                               

 

 

当事人:醴陵市静静化妆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5XMM6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阳三星城A1栋106号                    

经营者陈近辉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56********

经营范围:化妆品、保健食品、服饰销售;美容、养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阳三星城A1栋106号的“醴陵市静静化妆品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一间储藏室用于储藏待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从储藏室发现有双V定格套、韵养舒护霜、日日舒护膜共计3个品种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措施。2022年11月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储藏室储藏有:

1、V定格套(小盒),内含1瓶赋活紧致液(50ml/瓶)、1瓶定格液(30ml/瓶),生产厂家: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2月23日,销售价格为998元每盒,截止被查处时剩余1盒;

2、V定格套(大盒),内含1瓶赋活紧致液(50ml/瓶)、1瓶定格液(30ml/瓶)、1个提拉紧致工具,1块V脸紧致布,生产厂家: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7月10日,销售价格为1680元每盒,截止被查处时剩余1盒;

3、韵养舒护霜,净含量:50ml,生产厂家: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6月15日,销售价格为680元每盒,截止被查处时剩余1盒;

4、日日舒护膜,净含量:30gx10片/盒,生产厂家:广州明眉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8月12日,销售价格为100元每盒,截止被查处时剩余5盒;

上述化妆品与其他化妆品一起摆放在储藏室内未区分,是当事人待经营且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以我局现场扣押货值计算。本案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8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陈近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销售等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制〔2023〕02-24-28号)附《财物清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行扣押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年第5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取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被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小,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双V定格套(小盒),内含1瓶赋活紧致液(50ml/瓶)、1瓶定格液(30ml/瓶),1盒;2、双V定格套(大盒),内含1瓶赋活紧致液(50ml/瓶)、1瓶定格液(30ml/瓶)、1个提拉紧致工具,1块V脸紧致布,1盒;3、韵养舒护霜,净含量:50ml,1盒;4、日日舒护膜,净含量:30gx10片/盒,5盒;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