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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4号

发布时间:2023-11-21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社区****                   

电话:186****666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2************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涉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1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周亮、谭木生通过查看“湖南省运输安全两客一危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发现你公司湘BA****危货车辆驾驶员开车打手机电话报警,事后调查该公司监控人员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11月30日前整改完毕。针对之前下达的整改要求进行回头看,2023年11月14日9点30分,我局工作人员周亮和谭木生到你公司通过查看“湖南省运输安全两客一危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发现2023年11月10日11点19分22秒湘B11115危货车辆再次抽烟报警,通过到公司查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日台账》,你公司监控人员刘**没有提醒司机,也未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上述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控云平台报警数据、《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日台账》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24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郭*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16,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监控人员在规定人数以下1人不履职的,违法程度一般,本机关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