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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6号
发布时间:2023-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1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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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6号
名称:钟*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
联系电话:186****4789
你于2023年10月28日在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西门拉古芭孕婴童店门前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0月28日15时02分在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西门拉古芭孕婴童店门前搭设舞台搞促销活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现场勘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地面积为:12.2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责令停止(改正)行为通知书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5、调查(询问)通知书;6、调查(询问)笔录;7、当事人钟*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8日15时02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2006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3年10月28日16时00分前改正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10月28日16时31分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你已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2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1月7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11 月 21 日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