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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59号

发布时间:2023-12-19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359

                                               

 

 

当事人:醴陵市名约丽行生活馆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CJB02L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英

身份证号码:430***************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58********

当事人系2009年06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在一楼货架上摆放有1套标称“香港金典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和谐净化套”,外包装打码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502;标称“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嫩肤软膜粉”1袋(净含量:1000g),外包装盒上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1月6日;标称“广州市帆艳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甘菊舒缓嫩肤爽肤水”(净含量:1000ml)1瓶,瓶身标注保质期:三年,瓶底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5日,上述化妆品均未开封。

经查实,“和谐净化套”化妆品购进价是499元/套,售价是1180元/套;“玫瑰嫩肤软膜粉”购进价是58元/袋,售价是68元/袋;爽肤水是厂家优惠活动中赠送的。当事人自认上述化妆品货值1248元,未销售无获利,未做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的具体情况、上述过期化妆品的进价、售价以及销售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减轻处罚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未做账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六:上述化妆品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3]042505号)、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化妆品已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 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第 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化妆品货值低未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以上情况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 适用情形“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所指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

本局决定:

一、没收标称“香港金典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和谐净化套”1套;标称“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嫩肤软膜粉”1袋(净含量:1000g);标称“广州市帆艳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甘菊舒缓嫩肤爽肤水”(净含量:1000ml)1瓶;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