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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60号
发布时间:2023-12-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213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60号
当事人:醴陵市瓷城家家康大药房星海明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430281MAC06QLW8W
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星海明筑8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
联系电话:159********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瓷城家家康大药房星海明筑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0230105)不能提供医生处方,当日执法人员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当事销售的处方药呋喃妥因肠溶片(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批号230601)未凭处方销售,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注册登记醴陵市瓷城家家康大药房星海明筑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经营活动。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于2023年9月18日销售2盒阿莫西林胶囊(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0230105),不能提供处方,销售价格14.25元/盒,当日执法人员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发现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呋喃妥因肠溶片(批号230601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价格为12元/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未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3、至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仍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品购进票据两份,证明当事人药品购进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小票两张,证明当事人处方药销售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5、至复查之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2 月6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30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