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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361号
发布时间:2023-12-1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21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361号
当事人:醴陵市仁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MABX92M010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四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刚
身份证件号码:430***************
2023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就当事人不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阴凉柜中的空调未开启,温度表显示柜内温度为22℃,且阴凉柜内存放对乙酰氨基酚栓等说明书要求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的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不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局已于2022年6月27日就当事人不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本局于当2023年10月1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品储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将说明书要求储存温度为不超过20℃的药品存放于阴凉柜中但并未开启空调,致使阴凉柜内温度已经高于药品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温度。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3〕32-008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前改正。2023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遵照本局的改正要求作出整改,仍将说明书要求储存温度为不超过20℃的药品存放于高于20℃的环境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 现场拍摄照片的打印件五张,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药品对乙酰氨基酚栓和储存条件等情况;
4. 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3〕32-00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2023年6月27日,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不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
5. 对吴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6月27日收到本局的责令改正通知后仍然不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本局2023年 11 月16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3〕278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及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帐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