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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3号
发布时间:2023-12-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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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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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9023号
姓名(名称):易**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19************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清潭村*******
联系电话:155****3937
你于2023年11月30日在醴陵市李畋路(彭厨饭店后门处)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3年 11 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1月30日20时40分在醴陵市李畋路(彭厨饭店后门处),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你共收集餐厨垃圾200斤,蓝色桶一桶(200斤/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易**驾驶车辆湘BB****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现场勘验笔录;
3、易**驾驶车辆湘BB****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现场照片和视频;
4、在易**家庭养殖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在易**家庭养殖场的现场照片和视频;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责令改正复查记录;
8、易**的调查询问笔录;
9、易**身份证影印件;
10、易**驾驶车辆湘BB****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影印件;
11、易**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人邓美芳结婚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9023号),责令你停止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21时15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交由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902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