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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7号

发布时间:2023-12-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醴陵市果子醴水果零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N6F4772

经营者:胡*

身份证号:430281************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

联系电话:134****2121

你于2023年11月2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李畋中路紫荆苑S-218实施了店外堆物的行为,你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1123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李畋中路紫荆苑S-218 实施了店外堆物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店外堆物占地面积为5.2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2、涉嫌违法通知书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调查(询问)笔录;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8、醴陵市果子醴水果零食店营业执照影印件;9、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15时56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3〕第2007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2023112409时00分前改正店外堆物的行为我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09时59分进行复查,你逾期未改正店外堆物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2023年12月15日前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并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2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3年12月8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于2023年12月19日前停止店外堆物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12 18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