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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83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304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2-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8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明:
公民身份证号:430281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山塘村泉塘组5号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将一车废泥(工业固体废物),共计29270千克,倾倒于106国道尖山炮筒厂道路进口100米处一块荒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擅自倾倒废泥的行为,清理并妥善处置倾倒的废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4日进行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将倾倒的废泥清理完成。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