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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醴-87号
发布时间:2023-12-25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308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3-12-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3〕醴-8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祥瑞帐篷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LBMUMX4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和尚塘组
经营者:左鹏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制造,处在正常生产状态,刷漆采取手工刷漆方式,刷漆工位旁有23个油漆桶处于敞开状态,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有效收集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0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3〕醴-7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