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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5号
发布时间:2023-12-25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323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3-12-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3〕A012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5916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 联系电话:137****3065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11月16日13时14分,我局执法人员彭友龙和黄杰彪(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05、18020817091)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醴陵市第七中学附近公路上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BA****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向驾驶员潘虎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装载16吨废料,从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殷家村驶往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排口村,运费是208元(未收取),该车驾驶员潘虎当场出示湘BA****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钟业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株洲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发证日期:2020年04月22日,已失效。)事后调查,你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湘交运管许可株字4302********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04月21日。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3〕A012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