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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2〕第10048号
发布时间:2023-01-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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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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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10048号
当 事 人:醴陵市鑫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30281MA4PDK5390
当事人地址:醴陵市寨子岭254号
联系电话:152****1888
2022年10月12日9时36分,你(单位)在醴陵市青云北路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我局实地勘察,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为(高6m×长1m)6㎡。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勘查笔录
3. 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照片
4. 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调查询问笔录
5. 当事人被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鑫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现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违规大型户外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2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