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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36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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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1号
当 事 人:醴陵市每日鲜果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M59K2R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金塔水果市场12、13号(当事人实际经营为11、12、13号门面)
经 营 者:江**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方式:139****2195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财源塔社区居委会笔峰路102号
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2年7月20日、7月26日、8月3日、2023年1月2日、1月3日、1月4日、1月5日、1月6日多次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行为进行过劝导,并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6日对你店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改正店外堆物、经营行为。2023年1月6日15时39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金塔水果市场11、12、13号门面(店招:每日鲜果批发部)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店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整改义务。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你店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2年7月20日、7月26日、8月3日、2023年1月2日、1月3日、1月4日、1月5日、1月6日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进行劝导的现场证据照片;
2、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6日对你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2023年1月6日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的现场勘验笔录;
4、2023年1月6日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
5、醴陵市每日鲜果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6、当事人江**的户籍证明;
7、2020年12月3日、2022年1月28日我局对醴陵市每日鲜果批发部下达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依次为醴城行罚字[2020]第5003号、醴城行罚字[2022]第5002号。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金塔水果市场11、12、13号门面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3月13日12时0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金塔水果市场11-13号门面(店招:每日鲜果批发部)依法向你店直接送达《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相关照片、视频为证。我局现责令你店立即改正店外堆物、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店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3 月 21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