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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2号
发布时间:2023-03-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36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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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5002号
当 事 人:醴陵市锡文水果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D5U265
经营场所:醴陵市水果批发市场14号门面(当事人实际经营为14、15、16、17号门面)
经 营 者:张**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方式:137****3328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办事处泉湖村*********
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10月25日、2023年1月4日分别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多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改正店外堆物、经营行为,并将你店店外所堆放物品自行撤除。2023年1月6日15时43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水果批发市场14、15、16、17号门面(店招:老大水果行)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店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整改义务。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你店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2年7月7日、10月25日、2023年1月2日、1月3日、1月4日、1月5日、1月6日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进行劝导的现场证据照片;
2、2022年7月7日、2022年10月25日、2023年1月4日和2023年1月6日对你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2023年1月6日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的现场勘验笔录;
4、2023年1月6日对你店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
5、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水果批发市场部分商贩在店外批发、装运水果占据了水果市场一侧道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检察建议书(株醴检行公建[2022]58号);
6、醴陵市锡文水果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7、当事人张**的户籍证明;
8、2019年2月2日、2021年2月3日、2022年1月28日我局对醴陵市锡文水果行下达的三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依次为醴行执(来)罚字[2019]50号、醴城行罚字[2021]第5001号、醴城行罚字[2022]第5001号。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在醴陵市国瓷南路金塔水果批发市场14、15、16、17号门面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3月13日10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水果批发市场14-17号门面(店招:老大水果行)依法向你店直接送达《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醴城行告字〔2023〕第5002号)。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相关照片、视频为证。我局现责令你店立
即改正店外堆物、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店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3 月 2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