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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4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3〕第4004

当事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

联系电话:139****4859

2023年7月20日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将位于醴陵市丁家坊社区G三二零国道出口处的三棵欧美杨和一棵泡桐树进行了砍伐。你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7月20日09时42分在醴陵市丁家坊社区G三二零国道出口处将三棵欧美杨和一棵泡桐树进行了砍伐。三棵欧美杨树的直径分别为28厘米、30厘米、20厘米,泡桐树的直径为26厘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曾**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当事人曾**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现场勘验笔录;

3.当事人曾**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现场照片;

4.相关证人证言;

5.当事人曾**的户籍证明;

6.当事人曾**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7.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的摄像和拍照记录;

8. 醴陵市园林绿化中心损(毁)绿情况登记表;

9. 其它证据。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和按捺手印,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的规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的规定。

2023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在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丁家坊砂塘组34号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醴)城行告字〔2023〕第4004号),并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和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拒不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执法人员进行了留置送达。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2023年7月20日11时00分前停止侵害城市树木的行为,依法承担叁仟肆佰元整(¥3400.00)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927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